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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对校内学生社团的管理,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计划性、规范化和自主性,积极引导学生社团健康、稳定、可持续地蓬勃发展,使学生社团为繁荣校园文化生活、加强校园文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参照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和校纪校规,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学生社团是由9999js金沙老品牌在籍学生组成的,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群众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受院团委的领导。由社团联合会对全院学生社团进行日常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
第五条 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10名或10名以上的在籍学生联合发起;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规范的章程;
(四)有1名或1名以上的业务指导老师。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体现学生社团的宗旨,其指导老师须为校内在职教职工。熟悉该学生社团的活动内容,能胜任其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社团成立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主要发起人的基本情况说明;
(四) 指导老师的基本情况说明。
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应在收到全部有效申请材后的30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不批准的,应向发起人说明理由(未被正式批准成立或正在整改阶段的社团不得以社团名义在校园内开展活动)。
第七条 对于批准成立的社团,其社团发起人要在7个工作日内到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进行注册登记。
第八条 学生社团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向社团联合会协调中心提交本学期的活动计划。
第九条 学生社团应及时向学生联合会纪检中心提交学期工作总结以及社团注册、变更资料、若推迟不交,则视为自动退出期末评优。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采取审核制度,
(一)学期审核:每学期对社团进行审核,审核内容为社团成员档案、社团经费及社团活动,对于不合格的社团通报批评,对于有严重违纪的社团进行处分。
(二) 年度审核:对社团进行年度审核,为社团定级评优。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书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社团的简介;
(二) 社团发展方向及社团特色;
(三) 成员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 日常训练安排;
(五) 工作计划及活动计划。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章程一般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 学生社团的名称、宗旨、社团性质和活动范围;
(二) 社团组织机构及主要职务设定;
(三) 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学生社团主要干部产生方式;
(五)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社团管理制度;
(七) 经费来源和管理、使用的原则;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学生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 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可在校内外聘请政策水平较高、学术造诣较深或者有一定专长、关心学生活动的人士担任学生社团顾问,在学生社团的登记宗旨范围内对学生社团的活动进行帮助。学生社团聘请顾问须向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申请登记。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主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性质的活动,须于活动开始至少7个工作日前报社团联合会协调中心,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一) 群众性集会、研讨会等活动;
(二)邀请校外人员举办的讲座、报告等活动;
(三)涉及出版发行报纸、刊物等印刷品的活动;
(四)有外籍人士参加或涉外内容的活动;
(五) 涉及宗教、民族、哲学、社会科学等问题的活动;
(六) 收取费用的培训班、学习班等活动;
(七) 与校内外其它单位、团体、个人联合举办的活动;
(八) 以社团的名义组织参加校外活动;
(九) 其它重大活动。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与本学生社团登记宗旨无关的活动,不得从事单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活动;学生社团和活动的组织者要对所举办的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工作程序负责。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宣传应以面向校内同学为主,学生社团对校外宣传材料的内容及发布范围须报社团联合会宣传中心,由宣传中心进行审核并制作;学生社团自办报刊如需对校外交流使用,须报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审批。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不得挂靠校外社会团体,确有必要作为团体会员加入校外社会团体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由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审批。
第十九条 院级社团如有被邀参加校内文艺活动演出的,需在被邀请的三个工作日内,填写《9999js金沙老品牌社团受邀申请表》并交到社团联合会协调中心进行申请登记。
第二十条 活动审批及活动申请表说明:
1.社团活动需要于活动开始前至少7个工作日报社团联合会协调中心审批;
2.社团填所需申请表(依照社团活动实际情况填写《活动申请表》、《活动记录表》、《校内活动宣传申请表》《多功能使用申请表》、《外出活动申请登记表》等所需申请表);
3.所有活动需先由社团指导老师或系团总支书审核后再交于协调中心,由院团委审核后方可开展;
4.未经审批的活动禁止开展,对于强制开展者酌情予以惩罚。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可适当收取一定的会费,用于会员的公益性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联合会对部分院直属学生社团活动予以资助,重点支持面向全校范围组织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在经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审批后,可以通过吸纳校内外资助和提供有偿服务的方式募集活动资金。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须制定严格的经费管理制度,设立专人负责财务工作,并定期向学生社团全体成员以及纪检中心公布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五条 社团在校园社团活动方面可进行经费补助申请,向纪检中心进行经费补助申请后,经核实审批后予以适当补助。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须做好学生社团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申报注意事项;
1.所带发票、收据均为有效票据,无盖章,无签字的均被视为无效单据;
2.所带发票、收据报销时间不得超出开票时间俩个月;
3.伙食费,通讯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七条 各社团要在每学年度第二学期的学生联合会、社团联合会总结表彰大会之前的一个星期完成换届工作,并及时将新一届社团负责人资料交到社团联合会协调中心。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形成决议后7个工作日内向纪检中心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须将修改意见报纪检中心审核后,方可实行。
学生社团更换负责人,须于自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报协调中心审核,经协调中心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
学生社团更换指导教师,须于自决定起7个工作日内报纪检中心审核,纪检中心审批后予以确认。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向纪检中心提出自行解散的书面申请:
(一)学生社团自主决议解散的;
(二)学生社团经纪检中心批准的合并或分立的。
对于理由充分的自行解散申请报告,纪检中心原则上应予以批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学生社团获得社团联合会批准开展的活动仍未开展或未完全开展的;
(二)对社团联合会安排的工作无正当理由推脱的;
(三)自行解散的理由不充分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社团,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一)社团等级评定为D级且连续1年者;
(二)自行解散或被强制解散者;
(三)连续半年未进行正常活动者;
(四)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申请注销的,其负责人应向纪检中心提交注销申请书和财产清单,移交学生社团财产,配合社团联合会进行清算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完成清算工作后,其负责人应到纪检中心进行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由纪检中心在核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对表现优秀的学生社团、成效显著的社团活动,由社团联合会予以表彰。
第三十五条: 对在学生社团活动中工作出色的学生干部和成绩突出的社团指导教师,由社团联合会择优推荐,予以表彰。
第三十六条 以下行为属于社团违纪行为:
(一)未经登记或未通过学期审核以学生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
(二)登记、学期审核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活动的;
(四)组织机构瘫痪、财务管理混乱的;
(五)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管理的;
(六)其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对于违纪学生社团,由纪检中心视情况予以警告、改组,直至强制解散;对社团违纪行为主要责任者,社团联合会纪检中心进行批评教育,违反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的,由社团联合会提请有关部门处理。在整改期间的社团不能出席或参加任何活动,对于在整改期间内违反《社团管理条例》的社团采取注销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为加强社团干部间相互交流、学习和培训,总结布置近期工作,制定社团联合会例会制度。
第三十八条 会议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指示,讨论表决联合会有关规章制度。
2.总结各社团前期工作,点评活动质量与效果。
3.布置学生社团近期工作计划,并就某些活动和开展提出指导性建议和意见。
4.各社团简要报告前期工作(较大的活动写出书面总结)。
5.各社团通报将要开展的活动(讲座以上较大的活动应向协调中心递交计划书或策划书)。
6.协调社团间矛盾,帮助各社团解决难题,对不能及时解决的,会后商讨解决办法。
7.开展社团干部素质培训,学习有关理论及先进经验。
第三十九条 会议注意事项:
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因事不能到会,需事先向联合会主席团请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或缺席。
1.因故请假的协负责人须安排其他负责人出席会议,否则视为缺席。
2.无辜迟到、早退、一次者予以警告。
3无辜迟到、早退2次或者缺席1次者在下次会议上做自我批评。
4无故迟到、早退4次(含4次)以上者豁缺席2次者以及连续请假3次(含3次)以上者,经社团联合会研究报团委批准,个人和所在团体不得参加社团评优,情况严重者,劝其离职。
第四十条 例会人员:社团联合会各部主要负责人,各社团负责人。
第四十一条 会议记录:纪检中心。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第十六周所有社团换届后,对所有社团进行整学年度的审核定级,定级结果由社团联合会按照定级表定级后进行公布。
第四十三条 院系学生社团的登记和审核依照本条例进行;对其进行日常管理与指导的工作由院系团组织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实施。
院系学生社团的成员一般应由本院系的在籍学生组成,其主要干部必须为本院系的在籍学生。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由我院社团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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