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天津市有关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为规范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方便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要做到实施信息公开与加强学院内部管理相结合,与廉洁清政建设相结合。
第二章 领导与工作机构
第三条 成立9999js金沙老品牌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
第四条 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和协调全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党委书记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院领导组成。
第五条 9999js金沙老品牌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负责处理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对外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信息公开事项的咨询,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学院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
(二)受理、协调、处理、答复向学院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
(三)保管、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信息,督促院内有关部门保管、维护、更新本部门的公开信息;
(四)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组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内部评议;
(六)推进学院内设组织机构的信息公开;
(七)承担与学院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9999js金沙老品牌信息公开监督办公室设在党委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职能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具体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及监督机制,明确审查、监督的程序和责任;
(二)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及时收集、整理反映师生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供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策。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督促相关责任人或责任部门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
第七条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核,并指定信息员作为信息公开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将审核通过的信息上报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八条 公开范围:
(一)涉及社会公众相关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支持的;
(三)反映我院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九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学院发展规划、年度或学期工作计划;
(二)学院管理规章制度;
(三)学院财务年度预决算;教育收费的项目、标准、依据、程序;
(四)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
(五)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维修项目和大型设备、大宗物品采购招标、实施程序及验收决算情况;
(六)干部和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晋级、奖惩等有关政策、程序;
(七)专业设置、重点专业建设、实训室建设、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教学评估等;
(八)学院招生计划、政策、考试的规程、纪律以及录取的情况;
(九)就业的政策、就业信息等;
(十)帮困助学的措施,学生管理制度和办法、学生奖学金和助学金的发放等;
(十一)国际交流与合作情况;
(十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
(十三)学院年度人才培养质量报告;
(十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公开或学院认为有必要向校内公开的事项。
第十条 除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我院主动公开的信息外,社会公众还可以根据其特殊需要,向我院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第九条中一、二、三、四、六、十二项只在学院内部办公网实施信息公开。学院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院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二条 学院公开的信息,通过职代会、职工大会、校园网、宣传栏、广播台、电视台、书报刊等便于师生和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十三条 属于公开范围的信息,信息公开办公室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社会公众根据本细则第十条规定要求获得学院信息的,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学院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申请。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第十五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三)不属于我院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六)申请的信息不属于此处所指“信息”范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 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及时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十七条 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学院年终考核和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第十八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自觉接受本院师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开通意见反馈渠道,及时了解服务对象对信息公开工作的反映,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积极整改。整改的措施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反馈或者公布。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10月15日前编制并公布上一学年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