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预算标准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健全区级预算标准体系,保障区级行政事业单位运行,根据《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天津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预算标准》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执行政府会计制度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包括通用办公设备、办公家具等,不含特殊需要的专业类办公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通知附件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购置。
第四条本标准是区级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使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行政事业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本标准施行前已经超标购置且可以继续使用的资产,继续使用。待正常报废后,按照本标准规定进行正常更新购置。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
第九条区财政局将视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更新和调整本标准。
第十条各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本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编制2023年部门预算时执行本标准。《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的通知》(津滨财行政(2015)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预算标准表
2.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事业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预算标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