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99js金沙老品牌高职学生管理规定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09日 点击数: 字号:【小】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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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9999js金沙老品牌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学院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学院以培养应用型、实用型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 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 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 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学业;

()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我院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9999js金沙老品牌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应在学院规定时间进行复查。复查合格予以注册,即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须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时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且短期内可以治愈的,经学院同意者,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应立即办理离校手续,回家疗养。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取消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已病愈者,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两个月内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院复查,符合入学体检要求,方可随当年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生必须按时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符合注册条件或不缴纳学费者不予注册,由此缺课按旷课论。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也按旷课论。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凡休学、保留学籍或其他原因离校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者,不准注册。

第二节 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 一般全日制学生学制为三年(二年制学生学制为二年)。学生一般应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修业年限,三年制最多可延长两年,两年制最多可延长一年。

第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保留学籍、休学等均计入修业年限(服兵役除外)

第三节 考勤

第十三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类学习课程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必须按照《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考勤管理办法》履行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者而擅自不出勤,均以旷课论。学生的出勤情况按比例计入平时成绩(约占平时成绩的1/3)

第十四条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生产劳动、实习实训、军事训练、社会调查等,按每天5学时计算。

第十五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一定学时的,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学生缺勤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

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节 课程的选修、考核及成绩记载

第十六条 学生通过选课,可获得课程的修读资格,即学习和考核资格。

第十七条 课程选修。学生根据本专业的教学计划每学期第八周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选修下一学期课程。经批准选修的课程,一般不得变动,如确属选修不当,可在开课后的一周内办理退选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课程选定后,应按规定参加课程的各项教学活动。考核成绩与学分的登记、学籍处理等均以办理注册及选课手续为依据,未办理注册和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擅自听课和参加考试。

学生必须首先保证必修课的学习,对于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必须按顺序修读。必修课与选修课学分及专业选修课与任选课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第十八条 有关免修具体内容详见《9999js金沙老品牌学分制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分别采取闭卷、开卷、笔试、口试、大作业、案例分析、实际操作、作品设计、产品制作、小答辩等形式。采用何种考核方式由各教研室制定,由系主任审核,并报教务处备案。课程考核时间一般为2小时。

第二十条 课程成绩的考核与记载的规定。

(一)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合格者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载入学生学籍卡片。同时以电子档案的形式录入到学院的教务管理系统。学籍卡一份,学生毕业时交学院档案室,由学院的教务管理系统打印的学生总成绩单,经审核后归入学生档案。

(二)成绩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按百分制记。考查、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调查报告等,按五级制记分。五级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 (90 分以上为优秀, 80 --89 分为良好, 70 --79 分为中等, 60 --69 分为及格, 59 分及其以下为不及格 ) 。讲座类课程的考核成绩按合格、不合格计。

学期考试成绩的评定,理论课按期末考试成绩占百分之七十,平时成绩 ( 含平时考试、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 ) 占百分之三十评定;含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平时占 20% ,期末占 60% ,实验环节评定占 20% 。实行期中考试的学期成绩,按期末考试成绩的 60 %、,期中考试成绩的 20 %、平时成绩的 20 %评定。学期成绩不出现小数。

(三)学生凡因转学、转专业、休学而未修的课程必须补修,已修过的内容相同或相近且课时相当的课程可以免修,并按原成绩核定。

第二十一条 对学生的德育考察,主要根据思想教育课成绩和平时政治思想表现评定。平时思想表现采用定量记分和写品德评语结合的办法。学生的德育考察每学期进行一次。对学生的德育考察情况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以课内教学和课外活动综合评定, 以合格或不合格计入成绩单。对体弱、体残者,需凭医院或相关证明,经校医务室认定,报教务处审核后,方可免修体育课,并在体育成绩中注明“病休”。

因病等特殊情况,在开课学期不能上课的,应办理缓修手续,并应在毕业前修完。

第二十三条 学生旷课、缓考、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时,除按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外,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 0 分记,取消补考资格,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二) 学生一般不得因事缓考。因生病或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必须事先向本系递交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由系主任签署意见并经教务处批准方可缓考。缓考成绩连同平时成绩按规定折合后计作学期成绩。缓考不及格应重修。突发意外事件或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前以电话等方式请假,并在次日内凭急病病假和医院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作旷考处理;

(三) 凡旷考的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成绩以 0 分记,并注明旷考字样,旷考学生取消补考资格,在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四)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该课程总成绩以 0 分记,并标“作弊”字样,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取消重修资格。确有悔改表现,在处分解除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可获得重修机会。对于情节较轻,未给予处分的学生,取消补考资格,在认识错误后,经本人申请,系主任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可参加该课程重修。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市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竞赛等活动,获得三等奖及其以上者,由学生申请、所在系批准,教务处认定,可以给予奖励学分。已获得奖励性课程加分者,不再享受奖励学分。奖励学分在校期间最高不超过2学分。

第二十五条 重修

(一)未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必须重修,任选课可重修或重选其他课程。

(二)学生在每学期补考后仍有3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以学业警告。学业警告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学生所在系将《学业警告通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并通告学生家长。

第二十六条 学生请假超过一学期上课时间的三分之一(以学院行政历为准,下同),应办理休学。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一般不予转专业或转学。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可转专业或转学:

(一) 个别学生确有拟转入专业专长,由本人申请,经所在系推荐,和转入系考核证实,转入新系(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 个别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 ( 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 ) ,经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学习或其他高等院校的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转专业、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不可转学;

(二)由一般学校转入重点学校者,一般专业转入重点专业者;

(三)正在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

(四)已达退学程度的学生;

(五)无正当理由者。

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 本校学生转专业需由所在系推荐,拟转入系审核同意,由学院教务部门审批。

(二) 学生在本市范围内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校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

(三)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完毕。

第六节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可予休学,休学期为1年。三年制学生休学累计不得超过 2 年。休学学生保留其学籍。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经医院诊断,因病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根据考勤,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的,由学生书面申请(因病休学的需附医院证明等材料),办理相关手续,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 含中国人民武装部队警察部队 ) ,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自费出国留学,可办理休学手续并保留学籍一年。

第三十四条 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必须办理离校手续。休学期间、保留学籍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助学贷款。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学院不对学生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注册期间持休学证明和相应证明文件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系审核,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 对要求复学的学生,学院进行全面复查,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可取消复学资格。

(三) 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院医务室认定后,经系相关部门审核,由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第七节 退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入学后连续三次受到学业警告或累计四次受到学业警告,在三年学制年限内的劝其退学,超过三年,作结业(或肄业)处理;

(二) 不论何种原因 ( 含休学、保留学籍 ) 在校年限超过其最长修业年限者 ( 如二年制学生不得多于3年,三年制学生不得多于五年 )

(三) 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者;

(四) 经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五) 经学院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在校学习者;

(六)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 超过两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八) 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三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公告,同时报天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其它可参照《9999js金沙老品牌高职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奖励与处分一章。

第四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 退学或因其它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户口、档案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 退学学生发给学习成绩及退学证明。

(三) 应退学的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两周内办理完退学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手续者,学院将取消其学籍。

(四) 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八节 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课程并取得最低毕业学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但有一门及以上不及格或毕业设计(论文)不合格者,其学分达到应取得学分的90%,按结业对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取得的学分低于90%(不含90%)者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但总在校时间不得超过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三年制为5年或二年制为3年,下同)。

申请延长学习时间应于第六学期第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延长学习时间可以学年为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未修完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内容而中途退学者(被开除学籍者除外),但在校学习一年以上,按肄业对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出具已结业课程的成绩证明。

第四十四条结业学生可在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向学院申请对不及格课程进行重修,办理重修手续。毕业实习、毕业设计 ( 论文 ) 不及格者应申请重作。重修或重作及格者,补满所缺学分,可以申请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的毕业时间以换发日期为准。

按规定回校重修课程重做毕业设计的结业生,其食宿、旅费自理。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结业生、肄业生必须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离校手续。

第四十六条 毕业证书遗失不能补发,可向学院申请办理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与毕业证书具有同等效用。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院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八条 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院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学院声誉、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团体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四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五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具体规定详见《9999js金沙老品牌校园网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学生须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有关规定详见《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住宿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八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对于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将推荐参加上级评优活动。

学生评优、奖励办法详见《9999js金沙老品牌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五十九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六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学生违纪处分办法详见《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六十二条 学院对学生的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的原则进行。

第六十三条 学院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四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六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七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详见《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六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须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一条 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二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两周内)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三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四条 本学院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五条 本规定已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200991日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内容由学院学生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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