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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文章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年05月28日 点击数: 字号:【小】 【大】
天津市滨海职业学院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院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以保证教育、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认真执行《天津市仪器设备的管理方法》。学院的仪器设备不论来自何种渠道(含赠送、调拨等),也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含上级拨款、学院自筹、部门单位自筹、科研经费、社会赞助等)均应统一入帐,统一管理。
 
第三条:学院的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在分管院长的统一领导下分两级管理。学院设备处负责全院的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为一级管理,使用单位(各系、处室)为二级管理。
 
第四条:学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对仪器设备从申请、审批、购置、验收、建立帐卡、维护维修、使用、调拨、直至报废、处置的全过程实施管理,以保证仪器设备的优化配置和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
 
第五条: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度对全院仪器设备进行检查,对仪器设备使用率高、保养维护好、管理好的单位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并记入年终考核的工作业绩。
 
第六条:学院要重视和加强仪器设备管理队伍的建设,除院级主管部门应定编、定岗、定责以外,学院下设的二级单位应明确一名领导分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并设专职或兼职仪器设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事仪器设备(属于技术物资)管理工作的人员制定上岗、培训、考核和技术职务晋升办法以及奖惩办法,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
 
第八条:学院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仪器设备管理应做到帐、物、卡相符和帐、帐相符。学院对其所有的仪器设备要按教育部要求统一编号,其分类号要符合《高等学院固定资产分类及编码》,设备标签应全院统一、规范,并贴在设备明显之处。
学院对仪器设备应实施计算机管理,逐步实现网络化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要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为院领导提供决策依据,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第九条:学院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的潜力,重视其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使用寿命;积极鼓励专业技术人员自制、开发新型适用的仪器设备。自制仪器设备应以件(台、套)为单位,经审批、立项落实经费后进行,原材料费和人工费均应计入成本。自制仪器设备完成后,应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鉴定合格后按成本登记入帐。
 
第十条:未经学院主管部门批准,学院的仪器设备不得私自拆改,不得私自携出校外。学院的仪器设备原则不得由私人长期借用,确为工作需要借用的应由主管院长或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一条:计划
    1. 学院购置仪器设备,必须依据学院总体规划进行,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必须坚持统一领导、集体讨论、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审批的原则。
2. 学院仪器设备购置的审批程序:
使用单位根据学院总规划在每年初制定投资计划,上报学院投资主管部门申请投资。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纳入学院本年度投资计划,再向学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申报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购置计划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审核(论证)后,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执行。
3. 学院各单位临时申请用学院经费或用自有资金购置仪器设备,应先按财务制度进行投资审批,然后再向学院设备处申报购置计划,经批准后执行(伍仟元以上的购置计划一般不批)。
4. 未经投资审批或没有经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核准的购置计划,学院财务部门不予借支、报帐。
5. 自制仪器设备计划与购置计划审批程序相同。
 
    第十二条:购置
1. 根据市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节约采购资金,促进廉政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学院的仪器设备实行学院集中采购或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2. 已经批准的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由学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采购工作要在市场调研和考虑使用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以保证采购到先进、适用、性能价格比高、售后服务好的产品。
3. 统一采购。根据不同情况,按照政府和教委有关采购方法,可分别采取分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
4. 新建实验室采购,由学院主管部门组织学院有关专家和使用单位进行市场调研、制定采购方案后,由学院主管部门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验收、上帐、报销
1. 仪器设备到货后,应由学院主管部门组织供货方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验收时根据订购合同的需求和使用单位具体意见,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示进行全面测试,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认真填写验收单,经主管部门核准后上帐、建卡。
2. 学院财务部门依据采购合同,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上帐、建卡的凭证、验收单和发票予以报销仪器设备购置费用。 
 
第十四条:调拨
1. 仪器设备在学院内、系、处、二级学院各单位之间调拨,必须报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2. 原单位撤消,单位负责人必须将帐上的仪器设备完整移交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
3. 因专业调整、科研项目完成、性能指标不能满足要求等各种原因造成长期闲置或极少使用的仪器设备,视为积压设备。院内各单位应及时将本单位积压设备上报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调剂调拨到其它单位以便充分发挥作用,调拨不出的由主管部门统一收存和处置。
4. 向校外调拨(支援)的设备原则上应属积压设备,并且必须经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同意,主管校(院)长批准,由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维护与维修
1. 为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延长其使用寿命,学院主管部门和设备使用单位必须重视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维修工作。
2. 学院主管部门每学年度对仪器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仪器设备使用率高、完好率好的使用单位和管理人员进行表扬与奖励,并列入年终考核的业绩。
3. 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小修工作,由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负责,每年度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的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全面保养和维修。
4. 要重视仪器设备的安全工作,要根据仪器设备的特点,注意防火、防盗、防湿、防土、防震、防磁、恒温等问题。管理人员必须把安全工作列入每天工作安排,落实安全措施。
5. 仪器设备的随机使用说明和资料应由使用单位妥善保管和使用,设备调出时应随机移交,重要仪器设备的使用说明和资料应有复印件。
6.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由使用单位及时报修,仪器设备升级或增加附件应记入设备卡片,并相应办理增值手续。
 
第十六条:报废
1. 因技术落后、设备损坏,无法修复或因维修费过高而无维修价值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组织技术鉴定,填写报废单,申请报废。仪器设备价值千元以下申请报废由使用单位负责人批准,仪器设备主管部门备案、销帐;仪器设备价值伍千元以下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批准,仪器设备价值伍千元以上,由仪器设备主管部门进行组织技术鉴定,填写技术鉴定报告,报主管院长批准。
2. 已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学院仪器设备主管部门统一回收、利用和处理。
 
第十七条:低值耐用品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以下、低值耐用品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由使用单位管理人员负责采购、建帐、报销等手续,使用单位每年初向学院主管部门报送低值耐用品统计表,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
 
第十八条:学院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严格执行《天津市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第三章“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各项规定。
 
第十九条:对于单独购置的计算机教学软件,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资料软件应纳入图书资料(含非纸载体)管理范围,不作为仪器设备进行管理。对于计算机自身携带的或配套的应用软件,可视同设备附件一同管理。
 
第二十条:因各种原因离开本单位的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必须将本人所借用或保管的仪器设备及资料交还原单位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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