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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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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秩序,创建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学院在校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勤工助学等社会活动时有违纪行为,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院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对违纪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通报批评、责令其公开检查,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一)违纪情节后果较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而违纪的。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处分:
(一)违纪情节后果严重的;
(二)已受违纪处分再次违纪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有关管理人员等威胁恐吓、打击报复的;
(四)胁迫、贿买、诱骗和教唆他人违纪的;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六)组织策划群体性违纪的;
(七)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第八条 处分考察期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考察期限为半年,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
(二)留校察看处分考察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执行。学院可以根据学生的实际表现,提前或者延后解除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九条 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司法机关或者执法部门处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构成犯罪的,开除学籍;
(二)对被劳动教养的,开除学籍;
(三)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以警告、罚款和行政拘留的,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法律、法规,但依法不予处罚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
第十一条 对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考场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在考场内东张西望、相互交谈,或用手势等方式传递信息,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的;
(二)未按监考人员要求,擅自变动座位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进入或离开考场,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四)在考场附近讨论、喧哗,不听监考人员劝阻的;
(五)其它违反考场规则,扰乱考场秩序的。
第十二条 在课程考核中,有下列行为的,视为考场作弊,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1、在桌面、身体、衣物等处抄写与考试科目有关内容的;
2、夹带纸条或与考试科目有关资料的;
3、复制他人考试用磁盘的;
4、向他人传递纸条等答题信息的;
5、以其它不正当方式获取答题信息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拿取他人试卷的;
2、对别人拿取自己的试卷不予制止的;
3、在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带出考场,造成试卷遗失假象的;
4、利用不正当手段干扰教师评定成绩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因考试作弊受过记过以上处分再次作弊的;
4、偷窃试卷的;
5、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6、其它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三条 对有旷课、迟到、早退或有其它扰乱课堂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在20节以上、30节以下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在30节以上、50节以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旷课在60节以上,一学年累计旷课80节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迟到、早退三次累计为一次旷课,记入该生的当月考勤记录中;
第十四条 对弄虚作假,涂改伪造成绩、伪造各种证明、证件,私刻仿造公章、仿造教师签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对在计算机信息网络上有以下行为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信息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等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制造和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的,视其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盗用他人网络地址或帐号,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第十九条相应条款处分;对造成其他后果的,参照本条前两项从重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未经批准,随便调换宿舍的,令其改正,并提出公开批评。
(二)对私自占用学生宿舍、床位或出租床位的,令其改正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的,给予警告处分;因留宿校外人员或者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其造成的不良后果。
(四)对在集体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集体宿舍留宿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扰乱宿舍管理秩序,严重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六)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七)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打架斗殴的策划、滋事、参与、做伪证及提供凶器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对挑逗滋事造成打架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处分;对致他人轻微伤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致他人轻伤及以上伤害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的,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做伪证,致使调查受干扰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参与打架而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对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对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等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对协助作案、窝藏、销赃、转移赃物、赃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根据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复制、传播、出租、出售含有淫秽、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聚众赌博、组织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参与吸毒、贩毒,或者为吸毒、贩毒提供方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侮辱、诽谤他人,或者以调戏、漫骂等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对卖淫、嫖娼行为的当事人及参与人,开除学籍。
第二十五条 对参与走私、贩私等非法经营,以任何形式参与或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十条处理;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教学和办公等公共场所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不听劝阻,后果严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的,视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对故意损坏学校馆藏图书,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对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四章 处分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有关系、部提出意见,根据管辖权限报院学生处审核,经学院主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相关系、部提出意见,经院学生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三十条 学生宿舍、图书馆、食堂等管理服务部门在其管辖权限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查清事实。对已经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院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案情复杂或性质恶劣的学生违纪事件,或者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可提请学院保卫处调查。学院保卫处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相应系和院学生处,由学生处协同系里按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同一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在学生处主持下,由相关系、部协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事实清楚的违纪事件,有关系、部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有关系、部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该系重新审议,或对相应的违纪者直接提出处分意见。
第三十五条 对受处分学生,取消当学年各类评优和奖励资格。
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不得复学。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两周)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学院可直接采取措施。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回家路费自理。
第五章 陈述、申辩和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允许学生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书要送交学生本人。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书面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有关规定详见《9999js金沙老品牌学生事务申诉处理委员会章程(试行)》。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条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六章 解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在处分考察期间,受到处分的学生应该每季度就个人思想和在校表现情况书写一份思想汇报,经班主任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上交到学生处。不履行此手续者不得提出解除处分申请。
第四十二条 处分考察期满后,受处分学生应主动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由班主任、系书记签署意见后上交学生处,由学生处审验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在七个工作日内给予学生回复。对审验合格者做出解除处分决定,并填写《解除处分申请表》;对审验不合格者,不予解除处分,并延长其处分期,依据其表现做出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学院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有关部门和各系、部必须认真执行本规定,违反的,追究其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经2005年8月19日的第19次院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