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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设备管理制度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条实验室所有设备属国有资产,按校资产处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新购仪器设备必须经过验收,严把质量关。仪器设备到货后,及时组织安装、调试、验收,经检验人员签署验收报告的仪器设备才能投入使用。
第三条对万元以上仪器设备,要有固定人员负责定期检查、清洗、维护、维修和保养,确保仪器设备安全正常使用。一般仪器每月保养一次,大型和精密仪器每半年保养一次。每个操作人员必须做到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格交接手续。非使用保管人员使用仪器设备,必须经过培养,按仪器设备标准操作规程进行。经专人保管和使用的大、中型精密仪器,未经同意,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第四条对重大、精密仪器设备,要配备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功能开发和操作、维修、维护指导,以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利用率,使用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第五条如仪器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要作好记录、及时报告,并认真查清原因。凡属使用者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起的故障或损坏,应由使用者负责排除或修复,并承担所需的费用,如不能修复,由使用者负责赔偿。
第六条建立仪器设备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仪器编号、分类号、仪器设备名称、单价、型号、购置日期与使用日期、使用人员、仪器操作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损坏和故障记录、维修及校验报告等。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登记,并指定专人管理档案。每台设备建立专门档案。
第七条对多年不用或已损坏并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要主动向保管员通报,经专家组确认后,按积压或报废仪器设备处理。
第八条对丢失的仪器设备,一经发现要立即汇报,认真查找。如不能找到,应说明原因,并追查有关责任者。
第九条实验室定期(3个月——半年)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及保养进行检查。对于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精心维护保养,在仪器设备管理中表现突出的个人予以表扬或奖励。对由于责任心不强,违反操作规程或管理不善、玩忽职守而使仪器设备发生严重故障、损坏、丢失、提前报废者,按其情节程度和经济损失情况给予经济处罚。
说明本制度是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的通知"精神,在认真检查仪器设备安全管理的现状的基础上修订的,要求实验室管理人员认真贯彻执行,以切实保证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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