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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配套标准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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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设备配备标准及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办公设备家具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工作效率和设备设施利用率,构建资源节约型学校,逐步改善办公条件,更好地为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服务,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设备家具分类
办公设备家具分为专用设备家具、共享设备家具及特批设备家具。
1. 专用设备家具是指按照工作岗位配备的设备或家具,如:计算机、办公桌椅等。
2. 共享设备家具是指工作需要,但不能按每人配备,须按“总量控制,综合考虑”原则配备的部门内共用的设备和家具,如:计算机、打印机、数码相机、传真机、扫描仪、文件柜等。
3. 特批设备家具是指学校严格控制、需经学院领导特批购买的设备,如笔记本电脑、摄像机、复印机、速印机等。
二、办公设备家具配备原则
1. 按岗配备,保证专用设备家具;
2. 满足需要,控制共享设备家具;
3. 确定必需,严控特批设备家具。
三、办公设备家具配备标准
(一)专用设备家具配备标准:
1.院级领导配备标准:
(1)院级正职:计算机、传真一体机、碎纸机、空调、三人沙发、单人沙发、茶几、大办公桌椅、台前椅、书柜、文件柜、饮水机、电话机、更衣柜、大衣架、报刊架等各一套。
(2)院级副职:计算机、打印机、空调、三人沙发、单人沙发、茶几、大办公桌椅、台前椅、书柜、文件柜饮水机、电话机、大衣架、报刊架等各一套。
(3)院级其他成员:计算机、打印机、三人沙发、单人沙发、茶几、板式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桌、空调、饮水机、电话机、大衣架、报刊架等各一套。
2.中层干部配备标准:
中层领导正职(含副职):计算机、打印机、板式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桌等各一套(根据工作需要配备计算机和打印机)。
3、坐班人员配备标准:
板式办公桌椅一套,并按需要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
(二)共享设备家具配备标准:
以“总量控制,综合考虑”的原则配备,以各部门的总人数为前提,以各部门的坐班人数为依据,以各部门的职能性质为辅助,综合以上几项进行共享设备家具的配备。
1. 空调:
(1):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可配置1.2匹空调一台。
(2):办公用房使用面积21平方米至30平方米,可配置1.5匹空调一台。
(3):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31平方米至40平方米,可配置2匹空调一台。
(4):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41平方米以上,可配置3匹柜机一台。
2. 数码相机:
以独立对外部门及工作需要为准配备。
(三)特需设备配备标准:
因工作需要,必须配备特批设备,由部门申请报院长批准方可配置。
四、办公用房配备标准
1. 院级领导办公用房每人一间,不少于20平方米。
2. 院级顾问办公用户每人一间,不少于15平方米。
3. 学院中层办公用房2人以上共用一间。
4. 坐班人员集体办公。
5. 教师集体办公。
五、附注说明
1. 以上配备标准为配备上限,学院根据工作需要、资产状况、资金情况、现有条件及其它因素由设备处和总务处跟据“合理调配、分期实施、逐步到位、灵活掌握”的原则负责配备。
2. 现有人员正在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数量上已配备够而规格标准上还不达标的,一律暂且不动,待报废时或学院研究统一配备时再做调整。
3. 新增部门或新进人员尽可能按上述标准配备,能调剂解决的由设备处和总务处统一调剂解决。
4. 无论采用何种性质的资金,任何部门不得擅自购置办公设备家具。
5. 低值易耗等办公用品由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自行解决。
六、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程序
(一)严格按规定申请和审批。
1. 必备设备家具以部门为单位提出购置申请,报设备处或总务处审批后纳入采购计划。
2. 共享设备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落实经费,报设备处或总务处审批。
3. 特批设备家具报请学院领导特别批准。
(二)严格按规定统一采购。办公设备家具购置申请获批准后,由设备处或总务处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七、办公设备家具的更新原则
1. 申请更新的办公设备家具原则上应达到规定使用期限的上限,未达到使用期限且完好的办公设备家具,不予更新。
2. 提倡勤俭节约,对已超过使用年限且能继续使用的设备家具,要继续使用。
3. 经批准更新的设备家具应报废一件,更新一件。
4. 拟报废的办公设备家具,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设备处或总务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处置。
八、办公设备设施管理
1.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管理原则。由设备处、总务处共同负责编制计划、组织采购、调剂调配,并检查考核使用情况;对专用设备家具要责任到人,按照“管用结合,即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对共享设备家具由部门指定专人(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领退和管理;对特批设备家具由需求人或需求部门负责人进行管理。
2. 院级领导的办公设备家具由党办和院行政办公室负责管理。
3. 所有办公设备家具一律不得私自调换、转让、转借和变卖出售。
4. 教职工校内调动,由调出调入部门会同设备处和总务处共同办理其办公设备家具移交(交接)的有关手续。
5. 凡离退休、调出学校、辞职,均应将其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退还设备处和总务处仓库,并办理有关手续。
6. 凡办公设备家具不需要使用时,均应及时退还设备处和总务处仓库,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占用办公设备家具。
7. 对由于部门调整合并后多余的资产(包括办公用房),均由原部门设备家具管理员负责移交到设备处或总务处。
8. 原则上每年对办公设备家具清点核对一次,必要时可以随时抽查,以做到帐物相符。
9. 因使用年限过久或其它自然原因损坏,已无修理价值的办公设备家具,应及时向设备处或总务处办理报废手续。
10. 凡丢失或因人为造成损坏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九、办公设备家具移交
1. 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包括:校内调动、离退休、调出学校、辞职、外借或外出学习一年以上的教职工。
2. 所有必须办理资产移交手续的人员,应在离校或离开原部门前向原部门指定的专人(资产管理员)办理移交手续。经接收人签收,资产管理员复核签字后,原部门负责人才可以签字,准其办理其他相应手续。否则,如不按上述规定程序签字,而造成资产无法收回或损失的,由原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
3. 校内调动的人员按照以下方式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1):中层干部工作调动,在原部门所使用的办公设备家具(包括计算机、打印机、移动硬盘、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脑桌、等),原则上一律留在原部门。
(2):一般人员工作调动,在原部门所使用的办公桌椅,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带到新部门继续使用。
(3):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继续使用原部门的有关设备家具,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经其部门主任、分管院领导同意,总务处、设备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后,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到设备处或总务处办理移交手续。
(4):所有涉及办公设备家具变更隶属部门的,由原部门资产管理员负责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到设备处和总务处领取),到设备处、总务处办理交接手续。
4. 校内调动、离退休、调出学校、辞职、外借或外出学习一年以上的教职工,均应填写《固定资产移交清单》,并经接收人、部门资产管理员及设备处和总务处负责人签字后,凭移交清单方可到人事处办理有关手续。
十、本暂行办法由设备处、总务处共同负责解释。
十一、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2008年6月